第232章 “惩罚者”的行为(1/2)

郭教授点点头后继续说道:“实证主义: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p>

生理实证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相信社会以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可。</p>

英国心理学家汉斯·艾森克(1916—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p>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以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n w raw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p>

萨瑟兰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p>

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杜尔凯姆和罗伯特·金·默顿。”</p>

郭教授才说了一些内容就响起了上课的铃声,郭教授因为还有课就给了叶子几本《犯罪学》等等的一些书籍让叶子回去先看看上面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再来问自己。</p>

叶子接过书,道了声谢便离开了。回到宿舍后,她便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书中的理论和案例让她大开眼界,同时也让她对犯罪学有了更深入的思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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