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4章 合同五年为一期(1/2)

所以这些国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就得是国家政府,如罗马国的元老院。

再像有些邦国部落在该地区并非唯一邦国部落,甚至并非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邦国部落,那么在开展通商贸易活动时就需要该邦国部落更多承担一些责任。

又如奥德里西亚国,其国家权力并不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此次来访使团又是四支,大秦就需要做出一些特别说明。

大秦的商队对奥德里西亚国的贸易活动只在奥德里西亚国王宫里和奥德里西亚国王进行,至于之后奥德里西亚国再怎么分摊利润和支出,大秦帝国和大秦的商队概不参与。

但如果大秦的商队在奥德里西亚国内受阻甚至受害,而奥德里西亚国王无力承担责任,大秦的商队有权力在受阻甚至受害地区做出军事自卫行动。

此外,诸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了更替,若新上位的最高统治者的上位存在问题或者隐患,大秦帝国是要暂停对该邦国部落的通商贸易活动,要等该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权位稳定后再继续执行合同。

这样的一份合同拟订已经完成,却还没签字生效,是因为这份合同只能诸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或最高统治方签署后童十才能签署并宣布生效。

当然,像塞琉古国就不必再那么麻烦了,安条克三世就在殿内,虽然手不能动,安条克三世的副国相也能替安条克三世代签。

所以大秦帝国对塞琉古国的通商贸易算是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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